杭州热电(605011):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3:06:18 中财网
原标题:杭州热电: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合法
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
的关联交易;
(三)符合公司日常业务中一般商业条款和法定程序,保证关
联交易的公允性,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等价有偿”原则;
(四)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及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
益;
(五)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
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
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公司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
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关联交易的价格,应按照下列原则与方法确定:
定价原则:若政府有定价或指导价的,参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确定;若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但已有市场价的,参照市场价定
价;若没有政府定价、指导价及市场定价的,参照成本加合理利润
价定价。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
标准。

定价方法: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
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
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6个月。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
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进行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
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出资额达到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
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超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超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
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因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
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
交易的,应按以下标准审议和披露:
(一)如果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二)如果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
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
规定;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一)、(二)规定的金
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适用本管理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
本次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
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
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披露或股东
会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
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
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
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
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九条公司按照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关联人发生第六条
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
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第
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
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条第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
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
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
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
金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
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
述信息。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
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
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上市规则》
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
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标的公司最
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
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
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
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
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
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
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
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
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
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具备公允性等问题,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情况。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
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
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
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
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
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
见(如适用)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室以及控股子公司应了解和掌握有
关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
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
联交易,及时向财务管理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关联交易信息和资
料,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或监管部门报告。

业务台账,定期或根据需要对关联交易进行汇总和统计,出现异常
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开展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调整事项并协
调审计机构确认财务报告中的关联交易财务数据。

内部审计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了解
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一
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
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
为,应依据本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批准
后实施。原《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杭
热电集司〔201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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