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605011):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3:06:17 中财网
原标题:杭州热电: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建立
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
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杭州热电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
司章程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董事为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董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提名;
董事会职位因董事辞任、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
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适用股东会普
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即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公司职工代表1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力: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1名董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
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
他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十条每一董事均应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
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任何董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从事任何损害或者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除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正式批准外,任何董事均不得
跟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聘任合同除外)。

任何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时,(1)均将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的最大可能提起诉讼;(2)该董事由此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在
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免除或者减轻。

第十一条任何董事均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其权力或
者履行其职责,并应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
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十二条任何董事均应对其所知晓的公司秘密(包括但不
限于专有技术、设计、程序、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
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加以保密;不予披露或用于其
他目的。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任何董事的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发生下列情形时方予解除:
(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
(二)生效的法院裁判要求时;
(三)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正式批准时;
(四)保密内容在披露前已正当地进入公共领域时。

任何董事均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五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
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
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按照公司的具体规定
执行。对于未按照程序审议的涉及董事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第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免
去其董事职务:
(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者;
(二)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三)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者;
(五)董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者。

第十八条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
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将由股东会全权决
定。

股东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
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
的贡献。

每一董事的任何报酬均须在公司的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
职工董事8名(含独立董事3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
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决策交易事项(本条交易是指《上市规则》“第六
章重大交易”的定义交易)审议权限如下:
(一)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公司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未达到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
治理主体审批决定。

(二)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三)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如下:
1.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治理主体审批决定。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例会2次,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党委会、董事长、总经理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
前10日和2日将会议电话或书面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的记录。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经公司全
体董事同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2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
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2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
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务,下列人员有
权随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1)董事长;
(2)任何1名董事。

就其职责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以下人士有权随时向董事会
提出议案:
(1)总经理;
(2)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有关审议项目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在会议开始
以前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分发给各位董事。文件的起草人或提供
人应使会议文件能准确完整地提供所有信息而又尽可能的简明。

第三十一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任何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参
与表决。每份委托书应列明代表董事的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除委托书另有规定外,代理人应与该委
托董事相同的权利。该代理权利在委托代理出席的会议闭会时
即自动失效。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
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
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有过半数的董事亲自或
委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股东会、
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经任何
董事提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如董事长亲自出席会议,董事长将担任会议主
席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
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出现赞
同票和反对票相等的僵局情形时,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对相
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会议审议,或者提议将其提交股东会
审议表决。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包括电子通
信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
面、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八条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
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者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当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
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
在1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
制度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
建议。

第四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签到册上进行登记,
代理其他董事出席的董事除应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外,本人也
应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也应同时在会议签到册上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任何成员均无投决定性票的权力。被公司
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
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时,计票人和监票人由
会议主持人安排,但应该保证计票人和监票人中至少有1名董事。

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诚信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统计结果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应安排适当
的时间供出席会议的董事进行提问。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董事的提问作出答复或说明。

总经理以及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列席人员有权在
会议上发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列席人员亦有权在会议
上发言。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由全体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记录人员签署。

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册、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
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五章 董事长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董事长的任期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
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
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怠于行使职权,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超越职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义务
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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