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605011):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3:06:16 中财网
原标题:杭州热电: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
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
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
能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
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
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发行
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
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
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
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
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周内与相
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
守公司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募
集资金使用经如下审批后支付或拨付:
(一)通过子公司实施的项目
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子公司经办部门审核→子公司
财务部门审核→子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公
司投资管理部审核→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
合规部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
批→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
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募集资金使用部门审核→公司投资管
理部审核→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合规部审
核→公司董事会秘书/使用部门、投资、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
审批→董事长审批。

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
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
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四条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
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
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
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
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
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
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
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涉及(一)中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
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且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
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
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
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
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
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
期、回报率等信息。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意见。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
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
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
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
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
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
在2个交易日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决定变更募投项目的,应按规定在董事会
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原因说明;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规定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
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
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
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以修改后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批准
后实施。原杭热电集司《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2018﹞11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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