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和(00262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3:00:45 中财网
原标题:ST瑞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1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2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4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5
第六章附则..............................................5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选聘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四)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选聘后,应当将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水平等。

(一)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如有两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四)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公司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完成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地评价,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并拟续聘为下一年度审计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防止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解约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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