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和(002620):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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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3:00:4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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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ST瑞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 修订前《公司章程》 | 修订后《公司章程》 |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
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幕
墙设计、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市
政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
幕墙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建
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消
防设施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及
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
施工、维修;特种流璃沙涂料系列产品的生
产、加工、销售(生产场所营业执照另行申
办);家私配套产品、建筑装饰材料的购销;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上各项凭建
筑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
医疗器械销售、经营(二类、三类);新能
源技术开发、建设及光伏发电系统集成、项
目施工、安装。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幕墙设计、消防设
施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
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古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特种
流璃沙涂料系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生
产场所营业执照另行申办);家私配套产品、
建筑装饰材料的购销;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
与施工(以上各项凭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经
营);经营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销售、经
营(二类、三类);新能源技术开发、建设
及光伏发电系统集成、项目施工、安装。劳
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 |
| |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 |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及公司其他资料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内幕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 | | |
| |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
机构、业务、人员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
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应充分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
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公司的董事会、监
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
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公司下属
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
独立性。
第四十一条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同业竞争。 |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 | | | | | | | | | | | |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
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授权。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 | | | | | | | | | | | |
|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 | | | | | | | | | | |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 | | | | | | | | | | | |
|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 | | | | | |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
|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
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
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
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 | |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 | | |
|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证券;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公司
股票;
(六)公司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投票权征集应采取
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 | | | | | |
| |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各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者由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
东提名候选人,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由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普通股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公
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公司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
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
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能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零二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设一名职工代表董
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能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 | | |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金额达到股东会标准的)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
| |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
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
| |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
董事3人。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3人,职工
代表董事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议事程序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提供
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到股东
大会标准的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董事会有关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权限如
下:
……
(二)公司发生的任何对外担保均需经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权限如
下:
……
(二)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 | | | | | | | | | | | |
| 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
意。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邮件方式、
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在确保全体董事可以出席会议的前
提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微
信或者其他即时通讯软件、专人送出或传真
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在确保全体董事可以出席会议的前
提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
|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 |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
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
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
| |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 | 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
| |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
| |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
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 | | |
|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
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
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
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
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
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
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
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
或者原则。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
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
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九)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
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公司年度情况达到公司章程关于
实施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但管理层、董事
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
金分红预案未达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管 |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
东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
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
或者原则。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表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
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七)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
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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