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300015):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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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2:56:1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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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爱尔眼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公告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
| |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新的法
定代表人确定之前由总经理代行法定代表
人职责。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法
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的产生、变更方式相
同。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管理人员。 | 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人员。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的股本结构为:
发起人湖南爱尔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6,00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0.00%;
发起人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认购30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
的3.00%;
发起人陈邦认购2,38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23.80%。 |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发起人李力认购716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
股总数的7.16%。
发起人万伟认购8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
股总数的0.80%。
发起人郭宏伟认购454万股,占公司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4.54%。
发起人林芳宇认购7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0.70%。 |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
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
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征集过程中,
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
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权等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征集过程中,不得
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
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
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
权利。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
其得到公平对待。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要
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若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拒绝提供查阅。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
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
| |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
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
|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
拍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
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
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
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
股份清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
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
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 删除 | |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 | 删除 |
| 展。 |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
| |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
在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公司发生的交易
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0.05元的,公司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财
务资助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
在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公司发生的交易
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0.05元的,公司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财务
资助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
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项。 |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注册地或股东会通知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
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监事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
|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
届满;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由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
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
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
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
|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
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
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
人;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九)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
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七)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
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
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
建议或者措施;
(八)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
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
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
推卸责任;
(九)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
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 |
|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应措施;
(十)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
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
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
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
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
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一)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
任;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
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出现前述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5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时止。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2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时止。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
| |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
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
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
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结果予以披露。 | 删除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
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
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十七)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
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 “占用即冻结”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
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
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偿还侵占资产。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
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规划等。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
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
会予以罢免。
(十六)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
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 “占用即冻结”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
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
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偿还侵占资产。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
话;通知时限为五天。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微信、传
真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三天。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
以用电子通信等方式,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
| |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
聘任。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
| |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等;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战
略规划等。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1
名。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
事会聘任和解聘。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
| |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
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
| |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
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
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 删除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第一
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序号顺延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少于”、“过”不
含本数。 |
特此公告。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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