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武纪(68825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2:56:08 中财网
原标题:寒武纪: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范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认定。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该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发生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职能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档案管理工作,更新关联方资料,并于关联交易获得必要批准后,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关联交易事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部在制订关联交易方案时,要本着减少关联交易和公允定价的原则。

具体定价原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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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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