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科技30ETF (159120):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5年11月09日 17:25:34 中财网

原标题:港股科技30ETF :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 11月 13日
公告日期:2025年 11月 10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8
六、基金合同摘要..................................................................................................................13
七、基金财务状况..................................................................................................................14
八、基金投资组合..................................................................................................................17
九、重大事件揭示..................................................................................................................2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3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24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25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5年10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上的《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后续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港股科技30ETF
5、基金代码:159120
6、基金份额总额:236,024,466.00份
7、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6,024,466.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1月13日
11、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一级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998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31日公开发售。

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31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31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7、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网下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暂无。

(3)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5年10月15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25年10月31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236,013,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36,013,000.00份;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2,463.0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1,466.00份。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已于2025年11月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折合基金份额共计236,024,466.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11月5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120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1月1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港股科技30ETF
5、基金交易代码:159120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投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6,024,466.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11月6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37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9,546.3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11月6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本基金总份额236,024,466.00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5,496,007.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1.9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0,528,45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8.01%。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截至2025年11月6日)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上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正和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30,000,583.0012.71%
2李筱秋6,000,291.002.54%
3宁波彩霞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彩霞湾明珠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001,194.001.70%
4福州庆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庆源8号私 募投资基金4,001,077.001.70%
5宁波彩霞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彩霞湾明珠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000,194.001.69%
6上海九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谦金 品中国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000,077.001.69%
7侯健2,800,054.001.19%
8上海新宏利实业合作公司2,450,180.001.04%
9共青城极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极量星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0,039.000.85%
10共青城极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极量白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0,038.000.85%
合计 61,273,727.0025.96%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3、总经理:唐华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7、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6030A8、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1%
德国安联集团49%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核算相分离的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由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对基金重大投资进行决策、监控及事后分析;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178人,其中71.91%(128人)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华
咨询电话:400-700-0365
13、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年5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2020年5月起担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2025年9月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至2025年1月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A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10月由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的基金经理;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兼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23年1月兼任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2025年9月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储乐延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易保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2023年1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控经理、基金经理。2023年7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兼任国联安智能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2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长期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务能力。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设有259家证券营业部,拥有5家一级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以香港公司为国际化平台,在英国、新加坡、韩国设立子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4年1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之一,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25年1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66只公募基金。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人:石静筠
电话:021-22284283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骆文慧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5年11月6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5年11月6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本期末 2025年11月6日
资产: 
货币资金236,034,459.33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141,393.44
其中:股票投资141,393.44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其他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236,175,852.7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期末 2025年11月6日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清算款140,545.67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3,233.32
应付托管费646.66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3,780.84
负债合计148,206.49
净资产: 
实收基金236,024,466.00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3,180.28
净资产合计236,027,646.28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236,175,852.77
注:报告截止日2025年11月06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236,024,466.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11月6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141,393.440.06
 其中:股票141,393.440.06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36,034,459.3399.94
8其他各项资产--
9合计236,175,852.77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前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境内指数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境内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消费者非必需品--
消费者常用品--
能源--
金融--
医疗保健--
工业--
信息技术141,393.440.06
电信服务--
公用事业--
房地产--
合计141,393.440.06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00020商汤-W33,00067,378.820.03
200268金蝶国际3,00041,510.170.02
300285比亚迪电子1,00032,504.450.01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追求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无。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2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累计报酬率和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的计算方法、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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