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科技30ETF (159120):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以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进行申报,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0,000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申购份额等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等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以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进行申报,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0,000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等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5.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不时更新,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6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查阅2025年10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公司网站 (www.cpicfunds.com)上的《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投资人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及时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 (4)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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