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嘉投02 (1493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5年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事项)
债券代码:149318.SZ 债券简称:20嘉投 02 债券代码:149435.SZ 债券简称:21嘉投 02 债券代码:149763.SZ 债券简称:21嘉投 0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5年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事项)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国投”、“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编制。浙商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浙商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受托管理债券的基本情况
浙商证券作为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为“20嘉投 02”,债券代码为“149318.SZ”)、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1嘉投 02”,债券代码为“149435.SZ”)和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为“21嘉投 03”,债券代码为“149763.SZ”)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本次债券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管理办法》、《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公告》,具体如下: (一)事项背景及原因 本次变更系公司与原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服务合同已到期,根据财政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规定,重新选聘会计事务所,新的会计事务所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 (二)原中介机构概况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号 1幢 10层 1001-1至 1001-2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5492787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税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注册会计师业务;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履职情况正常。 (三)新任审计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将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新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增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1301173Y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 20层 2206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已根据《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进行备案,能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参与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的情形。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其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相关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立案调查事项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没有影响。 (四)事项进展 该聘任事项已履行相应程序,公司与新任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相关协议,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合法合规性 本次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六)工作移交情况 截至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出具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了相关工作的沟通及资料移交并已停止履职,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开始履职。 三、上述变更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 本次审计机构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浙商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蔡逸伦 联系电话:0571-87903134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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