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300741):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晓内幕信息管理要求相关内容,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签署《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并真实、完整地填写《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详见附件1、3)。 本条第一款自查报告填报信息存在虚假、遗漏的,公司或日常管理部门将记录相关情况,并可以视情形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整改或进行书面报告。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补充,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附件:1、《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2、《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4、《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附件 1: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 2: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 3: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18岁以上子女)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卖华宝附件 3: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18岁以上子女)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卖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741)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年 月 日 附件 4: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华宝股份 公司代码:300741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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