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旺通信(688618):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及时登记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并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一: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年 月 日 附件三: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