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600303):曙光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包括续聘和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 投资人利益,保证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三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拥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管理 第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的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方式,应通过企业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的,选聘文件 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 送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工作部门按照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标准给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保存。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 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同一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八)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 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第四章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 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九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书面通知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 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 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 (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 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十五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能按照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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