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诚(600136):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8:20:57 中财网
原标题:ST明诚: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提高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董事会构成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人;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董事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豁免会议召开提前5日通知的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章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董事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章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董事会会议决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1名董事不得在1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中所称“以上”“至少”“内”均含本数;“超过”“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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