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000632):三木集团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经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等敏感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人员,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一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其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进行报备;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十四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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