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综上,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进行相应制定、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第一条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制订公司章程。 |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以发起方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302007503813672。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党章》
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
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企业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
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
公司健康发展。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第四条 公司名称: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CIXINGCO.,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慈星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NINGBOCIXINGCO.,LTD.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4,248,776元。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794,248,776元
人民币。
……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等。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其中财务总监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 
|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 
|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
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情况列表如下(表格
内容略):
……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时,上述发起人分
别以其在宁波市裕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权益
折股取得公司股份。上述发起人股份数额和持股
比例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表格内容略):
…… |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宁波裕人投
资有限公司、创福企业有限公司、宁波创福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福裕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浙江华睿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平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永力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同和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北远投资有限公司、
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博扬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杭州联创永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浙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2010年12月24日,
发起人将其在宁波市裕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的
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
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4,000万股、 | 
|  | 每股面值为1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额为
794,248,776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94,248,77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94,248,776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让。 |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的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 
|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 
|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  | 
| 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 
|  |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
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
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  |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
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和财务资助;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由股东
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按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进行追责。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 
|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
定。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
产及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事项,若所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办公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
定的合适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办公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合适
地点。 | 
| 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有关意见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
“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
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
所印章。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 
|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 
|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召集人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 日;
……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
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
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包括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权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 
|  |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 
|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 
|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法;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 
|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应当写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 
|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 
|  |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的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与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
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有关董事
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为止。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六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 第九十九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
各项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名董
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当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一人。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 | 
| 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董事
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 
|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向股东通知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
完成补选。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
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
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职
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
表;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 
| 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忠实义
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一般应
在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  | 
| 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职工董事1名。董
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
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
担保合同;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审批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
保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审议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
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
加表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
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
交易前,应当向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
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受损害。
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担保和财务资
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担保和财务资助
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三)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低于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 
|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低于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七)批准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易事项、对外捐赠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五天通知,但在特殊或紧
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
表决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
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
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 
|  | 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
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
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而免除。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 
|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年。 |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 
|  |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 
|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 
|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则的有关规定。 |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 
| 人员。
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五)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
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
下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 
|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
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
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 |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
作,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
关系、副总经理的职权等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加
以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关职权。在总
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总经理代为履行总经
理职务。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
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
规定或股东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 
|  | 五。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须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方后提交股东大会,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意见;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须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方后提交股东会,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电话、邮 | 
| 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
并由证券部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
事会;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要求;
…… | 件、传真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证券部
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要求;
……
(九)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1)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
(2)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3)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见;
(4)资产负债率高于70%;
(5)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 
| 可以续聘。 | 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传真、电子邮件。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进行。但对于因特殊或紧急情况而召开的董事
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 
|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
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
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中的至少一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
站。。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 
|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 
|  |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 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应当修改本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公司章程。 | 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条 章程修改后,董事会应及时指派
专人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  |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 则 |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 
|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
数。 |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确定
的其它规则或制度。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