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26:24 中财网
原标题:金岭矿业: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 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 任正副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管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 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 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 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 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新增第八条公司设立的组织人事部门为提名委 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专门负 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 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 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 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 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删除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 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 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代行召集人职责。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 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及 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 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新增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 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 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 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 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 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 会议的形式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 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 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 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 年。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 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将本实施细则“高管人员”修改为“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 除“监事”的描述。
除上述条款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备查文件: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
2.修订后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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