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
|  |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26:24 中财网 |  | 
原标题:
金岭矿业: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
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
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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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
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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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
任正副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管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
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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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
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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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
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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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
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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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八条公司设立的组织人事部门为提名委
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专门负
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
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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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
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
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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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
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 删除 | 
|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
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
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
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及
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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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
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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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
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
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
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
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
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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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
会议的形式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
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
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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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
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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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
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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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本实施细则“高管人员”修改为“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
除“监事”的描述。 | 
除上述条款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备查文件: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
2.修订后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特此公告。
山东
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