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集科技(68801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及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并与岗位价值、市场水平相匹配; (三)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倾斜,促进公司整体薪酬结构合理化。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外部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六条高级管理人标准执行; 3、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公开披露津贴确定依据及履职保障机制。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奖金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一结算后兑付。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因财务造假、经营重大失误等导致业绩追溯调整或损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发放的绩效奖金及中长期激励收益应按规定追回。具体细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内发放基本年薪,次年发放绩效奖金。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至少 30%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在前述情况下进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及薪酬追索扣回等条款,系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8号,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存在衔接或依赖关系,则该等条款的生效时间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正式实施时间(即 2026年 1月 1日)同步。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生效前有进一步修订或解释,本公司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