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深圳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全文“股东大会” | 修改为“股东会” | 
| 全文“监事会” | 删除“监事会” | 
| 全文“监事” | 删除“监事”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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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股
东会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其他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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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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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从
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
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
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 
|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
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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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成员、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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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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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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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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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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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的其他方式。 | 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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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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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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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前款规定。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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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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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
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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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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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权结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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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资监
管制度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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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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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
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
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
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
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
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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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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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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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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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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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 
|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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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
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国资监管制度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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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
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
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股
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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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五十条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可以依法
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由股东会行使的法
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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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
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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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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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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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 
|  |  | 
|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
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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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东应
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
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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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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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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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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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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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
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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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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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一旦出现延期、取消或变更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股东会因故需要延
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
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应当仍为原股
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会
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
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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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 
|  |  | 
|  |  | 
|  |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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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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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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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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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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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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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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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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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第八十四条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
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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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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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  |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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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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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存在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采
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
非独立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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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由现
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
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
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
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分
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
和要求如下:
……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
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
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
…… | 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
(二)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或者更换。
(三)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序和
要求如下:
……
(四)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
定最后的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
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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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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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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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会议选
举通过后即时就任。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就任之日算起,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由职工代表出任
的董事就任时间与同一届通过股东会选举
产生的董事的就任时间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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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 第一百〇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
共产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 | 
|  | 查委员会。 | 
|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
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
至2人。公司党委班子成员职数及党组织书
记、副书记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党委班子成员为7人,
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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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
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
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
(八)讨论和决定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
重要事项。 | 
| 第一百条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
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
出决定。 | 第一百〇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
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
序作出决定。 | 
| 第一百〇一条……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
设时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党
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
书记一般应当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 第一百〇六条……
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党员
总经理原则上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配备专
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
般应当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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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董事会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相关人员应当停止履
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资
监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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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 | 第一百〇八条 | 
|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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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任期届满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选举可以连任。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资监
管制度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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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资监
管制度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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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
分之一。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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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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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同
意并公告后或在任期结束后六个月的合理期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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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 
|  |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
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
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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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
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会中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
全体成员的半数,包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
1/3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设职工董事一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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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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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贷款、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等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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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单
笔投资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0%
以下的投资项目。
2、审议批准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收购或
出售资产行为:
(1)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收购、出售资产
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
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单
次在10%以下;
(2)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收购、出售资
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
或亏损绝对值的比例单次在10%以下;
(3)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收购、出售资
产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单次在10%以下;
(4)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收购、出售资
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单次在10%
以下。
3、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20%以下贷款事项。
4、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金
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下的
资产抵押。
5、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金
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下的
委托理财。
6、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金额
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
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金额人民币30万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
值计算。
(九)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捐赠单笔金
额30万元以下、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
赠总额50万元以下,且年度捐赠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对外捐赠;
(十)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行 |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资
监管制度、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行使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董事会可在股东会授予决策的事项范围内
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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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
财务核销;
(十二)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等,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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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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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贷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职权范
围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事项如下:
(一)审批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20%以下的对外投资。
(二)审批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以下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
(三)审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以下的贷款事项。
(四)审批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须由股
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
(五)审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行
为。
(六)审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捐赠单笔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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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万元以下、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赠
总额50万元以下,且年度捐赠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对外捐赠。
(七)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
财务核销。
(八)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
币5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计算。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当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
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以下事项须
经特别决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案;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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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如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则行使法定
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
作;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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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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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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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及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
现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原则上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否则须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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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当1/3以上董事对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有重大分歧的,该事项一
般应当暂缓上会;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不充分,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该事项暂缓上
会的,董事会应当采纳。
同一议案提出缓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
一议案提出两次缓议后,提出缓议的董事仍
认为议案有问题的,可以在表决时投反对
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反
映和报告。
董事会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前,应当事先征求职工董
事意见,职工董事提出缓议建议时,董事会 | 
|  | 应当尊重职工董事的意见。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
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即时通讯工
具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 新增 | 第三节董事长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长是董事会规范运作
第一责任人,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
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如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则行使法
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董事会的日常
工作;
(七)审批、签发总经理提交的、不需要董
事会审议的公司管理制度、月度业务及财务
计划、人员聘任和大额财务支出等文件;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 
|  |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新增 | 第四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 
|  |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信息披露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独
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信息披露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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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九)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十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或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部控制,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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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 
|  |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五十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并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
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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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
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 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  |  | 
|  |  | 
|  |  |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4至5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四至五 | 
|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如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则行使法定
代表人的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 |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
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
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
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公司董事会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
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董
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第八章监事会”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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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删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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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
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详细论证后,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
定股利支付率,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
年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公司当年净利润的
30%。
公司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
序和机制为:
……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
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
东会审议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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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方式应优
于股票的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首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进行现金分配: | 第一百七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进行
现金分配:
(一)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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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
盈利;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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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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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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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 
|  | 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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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通知(含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
件、传真)或口头通知(含当面通知、电话通
知)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通知(含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邮件、传真、即时通讯工具)或口头通知(含
当面通知、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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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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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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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二百〇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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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 
|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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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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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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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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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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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 | 关联关系。 |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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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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