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方科技(603339):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二名董事组成, 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自行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