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600288):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9:40:32 中财网
原标题: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等职能,进一步完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恒新纪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除审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原则
上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
与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期限与会议需讨论的议题,并充分提供
与议题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
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
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案涉
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
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
包括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建立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
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如有)、表
决票、会议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
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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