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生物(30060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未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的原则,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通过薪酬管理制度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确定的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及薪酬进行考核及确认,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确定的标准审查及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及薪酬的考核及确认。 第六条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由公司董20 /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 万元年(含税),按季度发放。除上述情况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条公司给予外部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外部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含税),均按季度发放。 第八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具体的工作岗位领取薪酬,无论该内部董事是否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再另行领取津贴。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保险福利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整体规模、地区薪酬水平以及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现行相应薪资构成,按照职务级别分类管理,根据个人专业能力、技能水平、岗位职责等综合因素确定。基本薪酬以上年度基本薪酬为基础,随公司经营效益及全员薪资增减幅度作相应调整。 (二)绩效薪酬由公司绩效薪酬和个人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其中:1.公司绩效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全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评后确定,全年工作目标为复合指标,包括整体收入利润情况、研发项目进展情况、研发创新情况、海外拓展情况、合作进展情况等。 2.个人绩效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个人月度工作目标、半年度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达成情况确定。 (三)保险福利等: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薪酬与考勤对应,按月发放;个人月度绩效,按月预发放,每半年度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确认数结算;个人年度绩效薪酬、公司绩效薪酬,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全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达成情况,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后发放。 第九条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扣减或取消其薪酬、津贴,已经发放的薪酬、津贴,公司有权追索,同时视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发放相应的津贴或薪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变动之日起,根据新岗位标准执行相应的津贴或薪酬。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自任职之日起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胀水平、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薪酬体系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或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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