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30120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等。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二)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三)证券投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委托理财: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五)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下列对外投资事项(不含期货、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下列对外投资事项(不含期货、衍生品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未达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子公司的运营决策。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批。公司推荐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代表公司的利益对有关投资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及投资评审小组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与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与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与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进行风险投资,确需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的,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需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等。 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职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对外投资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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