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国际(600969):郴电国际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8:25:58 中财网
原标题:郴电国际:郴电国际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条例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科学地确定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治理工
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工作条例所称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指公司在ESG
方面的发展战略,涵盖环境保护、信息安全、社会贡献、员工权益等诸多方面。公司应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全面融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制定、投资决策、日常运营、风险管理等各个环节,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7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并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
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ESG战略并提出建议,对公司ESG等情况开展研
究、分析和评估,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拟定ESG发展目标,提升公
司ESG治理能力;
(五)对公司ESG等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ESG
制度、战略与目标;
(六)审阅公司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召集人或者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七
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此通知期限。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者
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与会议讨论事项有关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战略与ESG委员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应
制定明确的选聘标准和程序,确保所选机构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在合作过程中,应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意见应作为委员会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委员会应对其意见进行审慎评估和分析。

第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
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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