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北京燃气蓝天(06828):内幕消息 - 诉讼更新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BEIJING GAS BLUE SKY HOLDINGS LIMITED 北京燃氣藍天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28) 內幕消息 訴訟更新 本公告乃由北京燃氣藍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09(2)條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之內幕消息條文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i)就擴大法證調查報告的主要發現而於2022年4月19日刊發的公告,(ii)就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索償人」)針對本公司提出索賠人民幣25,088,000.00元(連同附帶損害賠償及費用)(「該訴訟」)而於2023年1月16日刊發的公告,(iii)就民事判決書而於2024年7月15日刊發的公告;及(iv)就針對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而於2024年7月25日刊發的公告(「該等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調解書 本公司宣佈,於2025年10月22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蓋章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當中載明本公司、索償人、杭州彭年清燃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即基金47)、張家口啟迪新能源有限公司(即目標公司47)及浙江信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信鑫」)(該訴訟的第三方)於2025年10月21日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調解書之詳情載列如下: 1. 本公司應向索償人支付人民幣12,640,000元,及以索償人名義登記之基金47之99%權益(其中49.5%代表本公司持有)應歸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實體(「指定人」)所有; 及以浙江信鑫名義登記之基金47之1%權益應歸本公司或指定人所有;及3. 於上述付款完成後,本公司及╱或指定人將於基金47擁有100%權益,從而透過基金47間接擁有目標公司47之40%股權。 上述付款應由訂約方根據調解書所載之付款時間表予以結算,最後一筆付款將於2025年11月30日或之前支付。 調解書訂約方有權於其他方違約時,向相關部門申請強制執行調解書。 本公司及索償人應分別負擔訴訟費總額人民幣245,494元及人民幣23,837元。 簽訂調解書之理由 經考慮(1)索償人於上訴中提交之補充證據;(2)本公司中國法律顧問就上訴可能結果提供的法律意見;及(3)簽訂調解書所能節省的潛在成本,與繼續上訴之潛在資源流出,董事會認為簽訂調解書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調解書之涵義 由於本公司、索償人、基金47、目標公司47及浙江信鑫訂立調解書,各方就訴訟及╱或上訴的所有行動均已達成和解。 由索償人及浙江信鑫各自根據調解書於完成(a)登記於索償人名下基金47之99%權益(其中49.5%為代表本公司持有);及(b)登記於浙江信鑫名下基金47之1%權益的過戶登記至本公司或指定人後,本公司及╱或指定人將合共持有基金47之100%權益,並通過基金47間接持有目標公司47之40%股權。因此,於完成上述過戶登記後,目標公司47將不會成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及目標公司47的財務業績將不會併入本集團的財務報表。本公司擬以本集團之內部財務資源支付調解書項下應付之全部款項。 基金47及目標公司47之進一步資料 基金47為於中國設立之有限責任基金。於本公告日期,基金47由索償人持有99%權益及由浙江信鑫持有1%權益。除投資於目標公司47外,基金47並無任何其他重大資產及負債。 察北區工業園建設並營運三座大型蒸汽鍋爐房,並為園區內兩家龍頭企業及其配套工業公司供應工業生產用蒸汽。此外,目標公司47持有一家合資公司之49%股權,該合資公司主要從事熱電生產與供應、生物燃料產品之生產及銷售、工程與技術研發及試驗開發、能源性能合同管理等業務。 於本公告日期,目標公司47由基金47持有40%股權、霍守鋒先生(獨立第三方)持有30%股權及霍守鎰先生(獨立第三方)持有30%股權。 承董事會命 北京燃氣藍天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蔚齊 香港,2025年10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李蔚齊先生、吳海鵬先生、李憲寧先生及 楊碩軒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高平先生;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崔玉磊先生、徐慧敏女士及許劍文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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