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德基科技控股(01301):自愿性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架构变动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D>echnologyHoldingCompanyLimited 德基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01) 自願性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東的股權架構變動 本公告由本公司自願作出。 本公司接獲翰名通知,翰名股東於2025年10月21日完成重組,該重組作為家族規 劃及繼任安排的一部分而實施。 緊接重組完成前及緊隨重組完成後:(i)翰名仍為且將繼續作為本公司控股股東,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55.14%;及(ii)蔡氏家族合共持有且將繼續持有翰 名100%股權。 蔡氏家族已申請且執行人員已授出有關收購守則規則26.1注釋6(a)的豁免,豁免 蔡鴻能先生因重組而可能產生之就所有已發行股份提出全面要約的責任。重組 本公司接獲翰名通知,翰名股東於2025年10月21日完成重組,該重組作為家族規劃及繼任安排的一部分而實施。 緊接重組前,(i)翰名持有345,696,000股股份,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的55.14%;及(ii)翰名則由蔡鴻能先生持有40%,由已故的田?珠女士持有20%,由蔡翰霆先生持有20%及由蔡群力女士持有20%。 重組涉及實施以下翰名股份轉讓: (a) 於2025年10月20日,由已故的田?珠女士持有的翰名的20%股權根據遺囑認證書以零代價轉讓予蔡鴻能先生(「步驟1」)。步驟1完成後,翰名由蔡鴻能先生持有60%,由蔡翰霆先生持有20%及由蔡群力女士持有20%。 (b) 於2025年10月21日,蔡鴻能先生以零代價將其於翰名的60%股權分別轉讓予蔡翰霆先生及蔡群力女士(各佔50%)(「步驟2」)。步驟2完成後,翰名由蔡翰霆先生持有50%,由蔡群力女士持有50%,而蔡鴻能先生不再持有翰名的任何股權。 如上文所述,緊接重組完成前及緊隨重組完成後:(i)翰名仍為且將繼續作為本公司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55.14%;及(ii)蔡氏家族合共持有且將繼續持有翰名100%股權。 收購守則之涵義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除非執行人員授出豁免,否則重組或會觸發蔡鴻能先生就所有已發行股份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規定,原因為(i)蔡鴻能先生於翰名的股權因步驟1而暫時由40%增至60%,從而在重組完成步驟1至完成步驟2期間根據收購守則所述「連鎖關係原則」獲得翰名的法定控制權及本公司約55.14%的控制權;及(ii)蔡氏家族內翰名的最大個人持股情況因重組發生變化。 就此,蔡氏家族已申請且執行人員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注釋6(a)已授出豁免,豁免蔡鴻能先生因重組而可能產生之就所有已發行股份提出全面要約的責任。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應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蔡氏家族」 指 蔡鴻能先生、已故的田?珠女士、蔡翰霆先生及 蔡群力女士 「本公司」 指 德基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執行人員」 指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的執行董事或該執行董事的 任何代表 「香」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蔡翰霆先生」 指 蔡翰霆先生,為蔡鴻能先生與田?珠女士之子。 蔡翰霆先生亦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兼翰名董事 「蔡鴻能先生」 指 蔡鴻能先生 「蔡群力女士」 指 蔡群力女士,為蔡鴻能先生與田?珠女士之女。 蔡群力女士亦為主席、本公司執行董事兼翰名董 事 「田?珠女士」 指 田?珠女士,為蔡鴻能先生的已故配偶 「翰名」 指 翰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 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控股股東 「重組」 指 翰名股份的內部重組,其詳情載於本公告「重組」 一節 「證監會」 指 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股份」 指 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元的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購守則」 指 證監會頒佈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德基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蔡群力 香,2025年10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蔡群力女士、蔡翰霆先生、劉敬之先生及劉金枝先生;非執行董事為陳令紘先生及Alain Vincent Fontaine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歐陽偉立先生、李偉壹先生及胡冰冰女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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