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股份(600592):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厂)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方面的责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厂)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上人员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六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事项上报制度,以保证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立即向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一)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拟发生持股变动及变动情况的信息;(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三)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受查处的情况; (四)有无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有无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七)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时,变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二)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公司网址:https://www.ls.com.cn/,公司应该指定网站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或事件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应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五)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之间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之间标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合同(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不包括已经公司公开披露的常年协议项下的单笔合同。 (六)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 (九)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回购股份; (十一)股票异常波动及传闻; (十二)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三)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 1.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7.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辞任、被公司解聘;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事项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后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邮件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必要时应随后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和/或公司内部下属机构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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