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 10月20日14:30通过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邢建枢、田哲出席了现场会议,并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 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 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 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 9月29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 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一)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14:30在山东聊城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0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三)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9:15至2025年10月2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44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3,686,889股,占公司总股 份1,904,319,011股的51.13%。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1,900,0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32,009,647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48.9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共43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677,242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2.188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 表决: (一)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 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 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 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总体投票结果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0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鲁西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页)。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签章处) 负责人:孙辉 (签字) 邢建枢 律师 (签字) 田 哲 律师 (签字)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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