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000505):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20:30:41 中财网
原标题:京粮控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持续提升公司ESG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与ESG委员会职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工作组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三)公司ESG事项相关报告。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成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汇报;(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及ESG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京粮控股企〔202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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