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000505):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应当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如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标准,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报送备案材料,并提供上述事项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第三节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核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组织指导下,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或列席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九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不能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披露信息的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二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职责: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力、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和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以便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责任人,应指派专人负责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第四十八条为便于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完成临时报告的编制和公告事宜。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咨询。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做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一)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提示,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拟定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具体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明确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格式、完成时间等要求,督促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按时按要求完成编制工作;(三)公司财务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时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材料,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汇集资料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格式、要求完成定期报告初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四)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具体情况按规定格式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对提供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信息披露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核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五十七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也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填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沟通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部门,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其他部门在未取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投资者沟通、向投资者提供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 第六十一条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及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办法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责任追究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受到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七十条责任追究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一条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十四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公司追究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七条公司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京粮控股企〔2022〕59号)、《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京粮控股企〔2018〕25号)同时废止。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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