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300314):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业务,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 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 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提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条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 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 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 协议;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 个交易日。 第三章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 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一条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提案序号。如1.00元代表 提案1,2.00元代表提案2,依此类推。每一提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 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提案,如提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提案,2.00 元代表对提案2下全部子提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提案2中子提 案①,2.02元代表提案2中子提案②,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 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提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会有多项提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提案”,对应 的提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 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0314”; (二)投票简称为“戴维医疗”。 第四章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 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结果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 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 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 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 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 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 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股东会有多项提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 提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 其它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并在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可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 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 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 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 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对于总提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提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公司聘请的股东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对股东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亦同。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05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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