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30031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20:10:26 中财网
原标题:戴维医疗: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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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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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1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以办公室为日常办事部门,并由董事会秘书任战略委员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组织、协调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调研及拟定投资方案,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四)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投资方案;
(七)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审、投资决策”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

(一)项目选择。办公室负责搜集或受理投资项目的初始信息,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初步可行性分析,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立项建议。

(二)项目立项。战略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书面立项意见,组建投资专项工作组。

(三)可行性研究。投资专项工作组负责进一步尽职调查,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拟订投资方案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

(四)项目评审。战略委员会对投资专项工作组调研结果及拟定的投资方案进行评审,签署书面评审意见,向董事会提交投资议案。

(五)投资决策。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相关提议人提议并提交正式议案后,董事会就项目投资作出决策。按照权限应由股东会决策的股权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项目投资管理。项目投资实施后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提出评估报告或投资调整的建议。各重大战略举措实施负责人也应随时与战略委员会保持沟通,并按季度向战略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管理重大战略举措和重大投资项目,需经审批正式立项、组建专项工作组论证、战略委员会审议方案三个程序后方可报董事会审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若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案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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