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传媒(000156):重大信息内部保密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9:51:20 中财网
原标题:华数传媒:重大信息内部保密规则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财务报告;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处置财产的决定;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和因任职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子(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及子(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或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财经公司等;
(七)上述内部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八)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的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指定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除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八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受本规则约束。

第十九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禁止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重大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它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部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规则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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