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数传媒(000156):对外担保管理规则
对外担保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规则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控股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2/3以上同意,且超过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1/2。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这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者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指标;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包括债务类型、债务金额等;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足三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担保除外)事项时发表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财务部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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