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通(301516):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7日召开的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9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下同)的《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 3.公司2025年9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9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9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17日 15:00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36号核达中远通A座1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罗厚斌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 17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0月 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企业股东的持股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0,786,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302%。 根据公司提供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与现场合计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6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6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49,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0,852,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16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徐文浩因个人原因请假,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723,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反对12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弃权 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0,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50%;反对1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9%;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 蔡颖漩 ___________ 陈佳宝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赵显龙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