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000066):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8:51:18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长城: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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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27号
致: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覃正伟律师及刘品律师(下称2025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5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7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中电长城大厦A座24楼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5 10 17 9:15 15:00
的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上午 -下午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深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990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36,909,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1.00选举于吉永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1,333,25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9%;反对2,96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6%;弃权689,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88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157%;反对2,96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40%;弃权689,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3%。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含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309,467,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4%;反对26,822,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3 619,502 9,10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92,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829%;反对26,822,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606%;弃权619,5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5%。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忠 签字律师:覃正伟
刘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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