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竹科技(92044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书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件以及《??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书所需审查的相关?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切应予提供的相关?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误解或重?遗漏。 在本法律意?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员资格、会议召集?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书仅供?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的使?,未经本所事先书?同意,不得?作任何其他?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如下:?、本次股东会召集?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9?30?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络投票)》(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法等内容。前述《公告》刊登的?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期已达15?。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络投票相结合的?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15?15:00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会?络投票系统进??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14?15:00?2025年10?15? 15:00期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员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为5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3,747,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会?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络系统进?投票的股东为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55,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5%。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7?,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5,703,28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7%。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员为公司董事和?级管理?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致;本次股东会未发?对通知的议案进?修改的情形,也未发?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络投票相结合的?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3,700,762股,同意3,700,76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级管理?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00,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连健昌、吴贵鹰、张丽芳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3,700,762股,同意3,700,76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级管理?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00,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连健昌、吴贵鹰、张丽芳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3,700,762股,同意3,700,76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反对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100% 0 0% 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级管理?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00,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连健昌、吴贵鹰、张丽芳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55,703,287股,同意55,703,28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3,700,762股,同意3,700,76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反对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100% 0 0% 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连健昌、吴贵鹰、张丽芳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资格、出席会议?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书正本?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效。 (以下?正?)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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