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600802):福建水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董事会组成,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广泛搜寻 合格人选;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 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审查意见;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 则上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含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 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 采用其它方式召开(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 其他快捷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 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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