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相关制度进行修订,现将本次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现任监事自《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通过股东会审议之日起解除监事职务,在此之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其他内部相关制度修订清单详见附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相关制度修订后版本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前)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修
订后)
(标红为修改部分)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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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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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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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任何单位或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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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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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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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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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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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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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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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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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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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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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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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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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
|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等资产运用的资金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
次经审计之净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资
产运用的资金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
审计之净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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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股计划;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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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10
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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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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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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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
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
书面答复股东。 | 第五十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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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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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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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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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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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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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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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和受
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股票账
户卡及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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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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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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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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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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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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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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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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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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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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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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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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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30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以
上时,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
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监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独立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30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以
上时,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东会选
举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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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十八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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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当立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应当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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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就任。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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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第九十七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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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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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
行董事会/股东会报告义务,经董事会/股
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用前款规定。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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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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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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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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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
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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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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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以 | 第一百零六条
...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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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4、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6、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8、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9、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1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给予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的意见分别披露。 |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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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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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七名,独立董事四名,
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
名六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龙岩市国
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名一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 名,独立董事四名,职工董事一名。控股
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六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龙岩市国有资
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名一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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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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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
1/3
决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
1/3
决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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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若表决结果出现平票情况,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
| |
新增 |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
|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
|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
|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
| |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审计
委员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
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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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
计监察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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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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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向审
计委员会负责。
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
计监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经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出具。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审计监察部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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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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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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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及公
司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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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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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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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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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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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
|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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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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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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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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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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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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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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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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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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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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