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001296):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003号 中国?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36、43层 36、43/F,FortuneFinancialCenter,No.1FortuneAvenue LiangjiangNewArea,Chongqing,People’sRepublicofChina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003号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公告了《重庆长江造 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14时30分在重庆 市渝北区财富东路2号涉外商务区B1栋1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熊鹰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2025年10月16日公司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5,863,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68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1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5,75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84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 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依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5,960,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0%;反对101,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58%;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2,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274%; 反对101,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393%;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1333%。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已回避表决。 2.《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95,960,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0%;反对101,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58%;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02,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274%;反对101,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6393%;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3%。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已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95,960,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0%;反对101,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58%;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2,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274%; 反对101,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393%;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333%。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蕾 经办律师: 吴旻婧 经办律师: 刘恒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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