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金浦钛业(000545):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16日 23:00:35 中财网
原标题:金浦钛业: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5-097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金浦钛业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包括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9亿元,担保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承兑汇票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4日、2025年3月3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
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5-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京钛白”)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授信5,600万元整。金浦钛业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并于近日与南京银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

本次担保在可用担保额度之内。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1997年12月09日
3、注册资本:108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高岭
5、注册地址:南京江北新区大纬东路229号
6、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原料(硫酸法钛白粉及其综合利用化
工类产品)生产、销售;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和化工机械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相关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配件、五金、建筑材料销售;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仓储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南京钛白100%的股权。公司
与南京钛白关系结构图如下:
100%
金浦钛业 南京钛白
8、贷款用途:用于南京钛白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项目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169,946,557.841,402,246,061.33
负债总额962,585,445.691,128,185,187.8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25,865,495.00226,258,425.61
流动负债总额960,962,244.121,125,720,122.32
净资产总额207,361,112.15274,060,873.51
营业收入514,359,324.331,092,061,745.88
利润总额-75,265,764.24-169,475,944.22
净利润-66,699,761.36-154,966,204.66
10、南京钛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第三条保证范围
3.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
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方式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
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
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
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2.5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90.1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8,742万元
(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4.90%。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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