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程(603698):航天工程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需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负责及时、完整地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知悉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行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二)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以上事项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四)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4.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7.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8.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9.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10.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2.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5.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7.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8.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9.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办法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后的当日,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司董办〔2018〕14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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