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能源(600605):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46:24 中财网
原标题:汇通能源: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649号

致: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15日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 839号上海外滩中星君亭酒店 4楼嘉年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9月 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年 9月 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15日 14点 30分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 839号上海外滩中星君亭酒店 4楼嘉年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颖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年 10月 15日 9:15-9:25、9:30-11:30及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393,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38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307,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11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86,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998,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88%;反对39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8%;弃权3,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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