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瑞医疗(300760):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9:31:20 中财网

原标题:迈瑞医疗:关于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60 证券简称:迈瑞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9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修订或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情况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对《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1.《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条款具体修改对照如下:
修改前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4月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年10月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第一条为维护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2018年9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1436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2,160万股,于2018年10月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18年9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1436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2,160万股,于2018年10月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 【】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核准,在中国香港首次公开 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发 行的【】股H股)(以下简称“H股”),H股于【】 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2,441,394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 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 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12,441,394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公 司的总股本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H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212,441,394股,均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批准及规定的其他方 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 权监管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批准及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由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的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 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 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 (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 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 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 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 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 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置备于公司 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 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 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 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 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 登记手续。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
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权监管机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连)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大 关联交易;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大 关联(连)交易;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依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依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 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 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连)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 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 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 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 处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 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 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 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 处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 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关连交易另 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 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本款规定的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除应 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 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 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本款规定的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除应 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 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发生的 交易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召开 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 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 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本 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本章程规定的 任何事项。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各股东。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包括公告通知),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各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股东(包括公告通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连)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作 出的其他披露。
  
  
  
  
  
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延期召 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但不应因此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 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延期召 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但不应因此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 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 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 前提下,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发言及行使表决权 (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代理人无须是公司的 股东。
  
  
  
  
  
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书。 如股东为香港有关法律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 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 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 任其股东代理人或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 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书 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 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 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权利(不 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 的证据证实其正式授权),如同该人士是公 司的个人股东。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 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总额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 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总额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 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股 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项。
  
  
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 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 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 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 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关 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 决议范围,应由2/3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 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 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 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 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申请做出决议。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连)交易 事项时,关联(连)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该关联(连)交易事项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连)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 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关联(连)交易事项即 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 由2/3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连)股东的表决情 况。 有关联(连)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 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 联(连)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 东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 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 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 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 议的,可以要求审计委员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关连交 易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连)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根据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 归为己有; (九)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 归为己有; (九)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 不得利用其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连)关系的关联(连)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 项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的义务外,公司董事应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 责; (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 的承诺; (四)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第一百〇六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的义务外,公司董事应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 责; (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 的承诺; (四)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
  
  
  
  
 相关知识。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持续 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 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 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 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 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九)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持续 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 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 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 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 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 )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连)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九)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章程相关规定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 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 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 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 限制。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或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相关规定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 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 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 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 限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连)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连)交易、融资、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行为之一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一)符合以下指标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 过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行为之一 的,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外,应经董事会审议: ( ) 一符合以下指标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0%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 助,应经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 助,应经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总金额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有关及时 披露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拟进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之前,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连)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总金额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有关及时 披露的规定: ( )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拟进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之前,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连)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连)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连)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经无关联(连)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连)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法律法规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 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应 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管理、 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第一百四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管理、 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名委员会 提出建议事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 事项和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事项等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名委员会 提出建议事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 事项和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事项等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3至7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在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 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 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或建议; (七)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 事宜。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3至7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应至少包 括一名性别不同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在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 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 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或建议;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本章程规定或授 权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 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 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 ) 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四)审查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 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 ) 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四)审查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及本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及本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由3至7名董 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 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由3至7名非 执行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 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其他 有权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及本 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及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的 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 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 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 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政挂号信件、EMS等方式送出; ( ) 三以电话、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政挂号信件、EMS等方式送出; ( ) 三以电话、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向 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 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 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 股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具备证券市 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中的一家或者多家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具备证券市 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中的一家或者多家为 刊登公司A股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为刊登公司H股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 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 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H股股东 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 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 规则》相关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 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 站刊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公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 其相关规定。
  
  
  
  
  
第二百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 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四)交易,在本章程和公司制度中,是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 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列举的“交易” 事项。 (五)报纸,是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信息披露 的指定报纸。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本章程中,“关联(连)交易”的含 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 易”;“关联(连)方”包含《香港上市规 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四)交易,在本章程和公司制度中,是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 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列举的“交易” 事项。 (五)报纸,是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信息披露 的指定报纸。 (六)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香 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独 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 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2.《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条款具体修改对照如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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