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修订或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情况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对《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修改前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4月 |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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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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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于2018年9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1436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2,160万股,于2018年10月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8年9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1436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2,160万股,于2018年10月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
【】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核准,在中国香港首次公开
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发
行的【】股H股)(以下简称“H股”),H股于【】
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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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2,441,394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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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
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
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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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12,441,394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公
司的总股本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H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212,441,394股,均
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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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批准及规定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
权监管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批准及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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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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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由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的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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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
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
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
(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
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
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
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
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
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置备于公司
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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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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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
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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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
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
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
登记手续。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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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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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 | 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 |
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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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权监管机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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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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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连)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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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大
关联交易;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大
关联(连)交易;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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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依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依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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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
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
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连)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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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
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
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
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
处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
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
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
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
处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证券
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
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关连交易另
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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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
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本款规定的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除应
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
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 |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
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本款规定的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除应
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
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 |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发生的
交易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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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召开
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
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
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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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本
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本章程规定的
任何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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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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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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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包括公告通知),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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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股东(包括公告通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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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连)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作
出的其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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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延期召
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但不应因此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
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延期召
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但不应因此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
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
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
前提下,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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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发言及行使表决权
(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代理人无须是公司的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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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 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
书。 | 书。
如股东为香港有关法律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
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
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
任其股东代理人或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
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书
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
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
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权利(不
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
的证据证实其正式授权),如同该人士是公
司的个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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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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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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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
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总额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
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总额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
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股
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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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
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
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
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
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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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关
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
决议范围,应由2/3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
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
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
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
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连)交易
事项时,关联(连)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该关联(连)交易事项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连)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
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关联(连)交易事项即
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
由2/3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连)股东的表决情
况。
有关联(连)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
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
联(连)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
东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
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
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
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
议的,可以要求审计委员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关连交
易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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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连)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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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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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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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根据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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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
归为己有;
(九)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
归为己有;
(九)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 不得利用其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连)关系的关联(连)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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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的义务外,公司董事应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
责;
(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
的承诺;
(四)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 第一百〇六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的义务外,公司董事应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
责;
(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
的承诺;
(四)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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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知识。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持续
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
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
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
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
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九)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持续
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
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
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
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
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 )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连)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九)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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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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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章程相关规定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
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
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
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
限制。 |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或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相关规定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
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
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
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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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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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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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连)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
| |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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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连)交易、融资、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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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行为之一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一)符合以下指标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
过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行为之一
的,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外,应经董事会审议:
( )
一符合以下指标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0%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
| |
| |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
助,应经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 | 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
助,应经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总金额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有关及时
披露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拟进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之前,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连)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总金额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有关及时
披露的规定:
( )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拟进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之前,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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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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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连)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连)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连)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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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经无关联(连)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连)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法律法规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
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应
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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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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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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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四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管理、
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第一百四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管理、
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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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名委员会
提出建议事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
事项和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事项等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名委员会
提出建议事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
事项和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事项等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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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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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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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3至7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在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
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
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或建议;
(七)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
事宜。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3至7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应至少包
括一名性别不同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在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
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
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或建议;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本章程规定或授
权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
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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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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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
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 )
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四)审查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
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 )
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四)审查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及本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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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及本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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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由3至7名董
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
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由3至7名非
执行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
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其他
有权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及本
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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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及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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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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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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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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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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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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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的
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
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
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
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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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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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政挂号信件、EMS等方式送出;
( )
三以电话、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政挂号信件、EMS等方式送出;
( )
三以电话、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向
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
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
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
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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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 |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具备证券市
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中的一家或者多家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具备证券市
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中的一家或者多家为
刊登公司A股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为刊登公司H股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
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
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H股股东
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
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
规则》相关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
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
站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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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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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公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
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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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百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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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
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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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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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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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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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四)交易,在本章程和公司制度中,是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
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列举的“交易”
事项。
(五)报纸,是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信息披露
的指定报纸。 |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本章程中,“关联(连)交易”的含
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
易”;“关联(连)方”包含《香港上市规
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四)交易,在本章程和公司制度中,是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
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列举的“交易”
事项。
(五)报纸,是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信息披露
的指定报纸。
(六)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香
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独
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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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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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
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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