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股份(603779):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7:55:56 中财网
原标题: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0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
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1、取消监事会设置,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
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条款的表述进行整体修订及细节完
善。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主要内容基
本不变,故不再逐条比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10月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管理层办理本次《公
司章程》变更等相关事宜。

三、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拟对相关
制度作出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制度名称变更 情况是否提请股 东会审议
1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修订
2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3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4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5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修订
 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6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修订
7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修订
8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9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办法》修订
10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修订
11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修订
12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修订
13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修订
14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工作制度》修订
15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筹资内部 控制制度》修订
16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修订
17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18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19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修订
20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 管理制度》修订
21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
22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修订
23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 司管理办法》修订
24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 作细则》修订
25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修订
26修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 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一览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 生方法按照本章程第五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必须 由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 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 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指定的其他地点。公司指定 的其他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出席。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 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召 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股东大会 的催告程序。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 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 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副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除职工代表董事外,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数 10%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 提出。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内,董事
 候选人应在候选阶段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 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 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 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 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 但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对专门委员会的 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 权益。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 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 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 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
 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 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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