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阳谷华泰(300121):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46:02 中财网
原标题:阳谷华泰: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二条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三条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该年度、中期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事项。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六条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七条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三章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1、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十四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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