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华通线缆(605196):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8:10:26 中财网
原标题:华通线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能力、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募投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不违反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确定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拟定,但需事先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以及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

七、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本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九、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十、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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