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300721):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8:40:56 中财网
原标题:怡达股份: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刘准先生、刘芳女士、蔡国庆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蔡国庆先生与刘芳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姐姐)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双方一致行动关系自到期之日起自行解除。因此,蔡国庆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基于刘芳女士所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

此次变动仅为一致行动关系调整,不涉及股东持股数量变动。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蔡国庆先生出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告知函》,获悉蔡国庆先生与刘芳女士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5年10月10日到期并不再续签,届时蔡国庆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基于刘芳女士所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基本情况
蔡国庆先生原为刘准先生姐夫,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其与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形成一致行动关系。蔡国庆先生与刘芳女士于2024年10月10日解除婚姻关系,但彼时为保持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权益的稳定性,蔡国庆先生与刘芳女士于2024年10月10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通过协议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有效期为一年。

本次权益变动系蔡国庆先生与刘芳女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10月10日到期并不再续签,使得刘准先生与蔡国庆先生之间基于刘芳女士所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蔡国庆先生与刘准先生及刘芳女士自该日起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蔡国庆先生未与刘准先生本人直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无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二、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 例(%)持股数量 (股)占总股本 比例(%)
刘准合计持有股份34,295,68420.8034,295,68420.8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8,573,9215.208,573,9215.20
 有限售条件股份25,721,76315.6025,721,76315.60
沈桂 秀合计持有股份20,235,98012.8020,235,98012.8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0,235,98012.8020,235,98012.8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
刘冰合计持有股份1,892,4001.151,892,4001.1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892,4001.151,892,4001.15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
刘坚合计持有股份1,892,4001.151,892,4001.1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892,4001.151,892,4001.15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
刘芳合计持有股份1,328,4800.811,328,4800.8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328,4800.811,328,4800.81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
李凤合计持有股份1,140,0000.691,140,0000.6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140,0000.691,140,0000.69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
刘涌合计持有股份66,1200.0466,1200.0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6,5300.0116,5300.01
 有限售条件股份49,5900.0349,5900.03
蔡国 庆合计持有股份1,204,6000.73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持股比例未变动)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204,6000.73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  
合计62,055,66437.6460,851,06436.91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实际控制人刘准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37.64%减少至36.91%。上述股东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均保持不变,股东刘准、沈桂秀、刘冰、刘坚、刘芳、李凤珠、刘涌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三、其他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第18号监管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蔡国庆先生承诺将自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起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及《第18号监管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3、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

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及数量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1、蔡国庆先生出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告知函》及《关于合规减持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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