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600207):安彩高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19:41:15 中财网
原标题:安彩高科:安彩高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以下简称“ESG”)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组,设组长1名,工作人员2-3名,工作组设在公司战略部门;下设ESG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工作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统筹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ESG)体系建设,识别和评估公司ESG风险;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相关规划及重大事项;推动、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ESG)工作实践并提出相应建议;监督和评价公司ESG工作落实和完善,审核公司ESG信息披露内容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所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工作组以及ESG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战略工作组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公司经营结果及财务相关数据、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对公司的影响、监管部门对公司机构设置的要求等。

ESG工作组负责协助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制定ESG目标及长期可持续发展方向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作为决策基础,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细化目标,协同公司各部门制定行动计划并跟踪进度。对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核,确保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组以及与ESG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组以及与ESG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的,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小组或者ESG工作组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和解释由公司战略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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