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部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要求,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九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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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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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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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或注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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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或
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的,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或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的其他情形的,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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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
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告。 | 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
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
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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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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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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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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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三条第(五)
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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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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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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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
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
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
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
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
发生。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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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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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公司上市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中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
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等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公司上市
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中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
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
决定,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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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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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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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视情节
轻重承担相关责任。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视情节轻
重承担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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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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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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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
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合
适的场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
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
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
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
司住所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合适的
场所。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
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
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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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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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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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
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
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会会议,由股
东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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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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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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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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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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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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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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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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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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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中应当
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
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充分、完整地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
需的其他资料。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中应当列明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
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有助
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
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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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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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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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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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应当于原定召开日2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
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当
于原定召开日2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
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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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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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一个股东委
任两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的,需
指定一人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一个股东委任
两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会的,需指定
一人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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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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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二)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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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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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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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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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股东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股东或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会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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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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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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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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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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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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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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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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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约定的由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
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第七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约定的由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事项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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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六)公司连续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六)公司连续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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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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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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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
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
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 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
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
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
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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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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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第八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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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
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
证书(如适用)。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且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内容为在董事(或监事)选举中,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
其持有的对(该类别内)所有董事的表决权累积
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该类别内)总表
决权向(该类别内)各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
不受在直接投票制度中存在的分别针对(该类别
内)每一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累积投票制
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
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
适用)。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且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告知股
东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内容为在董事选举中,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
(该类别内)所有董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
该等累积计算后的(该类别内)总表决权向(该
类别内)各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直接
投票制度中存在的分别针对(该类别内)每一董
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
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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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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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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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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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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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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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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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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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
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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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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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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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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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
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职工
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 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
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
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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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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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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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公司与董事应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
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公司与董事应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
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
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
由推卸责任;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
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三)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四)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
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六)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七)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八)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九)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十)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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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十一)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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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连续
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
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
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连续
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
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
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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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
下款情况外,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应在
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
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但除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款
情况外,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应在两个月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
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但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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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
仍处于禁入期的;
(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精力于
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
责;
(十三)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四)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五)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
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
理干部;
(十六)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
本人原工作业务与公司直接相关的中央管理干
部;
(十七)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
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
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
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
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
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
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
仍处于禁入期的;
(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精力于
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
责;
(十三)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四)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五)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
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
理干部;
(十六)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
本人原工作业务与公司直接相关的中央管理干
部;
(十七)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
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
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
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
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
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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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十)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
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十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
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
与事实不符的;
(二十二)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禁止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
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
予以公告。 | 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二十)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
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十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
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
与事实不符的;
(二十二)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禁止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六)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
集;
(八)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职权
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
前款第(八)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上述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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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
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
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
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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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
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
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
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
开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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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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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职工代表董事 1人。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订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对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规定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对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规定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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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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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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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根据规定报股东大会
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除本章
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外,董事会具有以下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
行确定(以下所述的交易按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5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
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视
情节轻重承担相关责任。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
标准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六)款规
定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
万元,与关联方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根据规定报股东会批
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除本章
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外,董事会具有以下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等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
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以下
所述的交易按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5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
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视情
节轻重承担相关责任。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
标准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三)款规
定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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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300万元的关联方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公
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0
万元的关联方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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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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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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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在会
议召开10日前、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在会
议召开的3日前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书面通
知。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经全
体董事同意,可以缩短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或者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
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
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
发出会议通知。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在会
议召开10日前、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在会
议召开的3日前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经全
体董事同意,可以缩短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或者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
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
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
发出会议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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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如
有);
(六)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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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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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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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聘用
合同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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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 第一百三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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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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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十七条第(五)项至第(七)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十八条第(五)项至第(七)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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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的总经理人员、财务人员、
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
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兼职。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的总经理、财务人员、财务
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
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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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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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等,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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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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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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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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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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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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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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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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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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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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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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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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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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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应不低于监事会全体成员
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款情况外,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完成补
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除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
事会时生效。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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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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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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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向全体
监事发出书面通知。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
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
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名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监事通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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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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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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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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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党建工作 | 第七章党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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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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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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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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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决策
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
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
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
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
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
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
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
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决策
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
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
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
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
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
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
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
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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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
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
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1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
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
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
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2、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
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
并拟定。
3、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5、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 |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
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
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1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
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
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
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2、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
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
并拟定。
3、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5、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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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
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利润分配政策。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
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
规划)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
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七)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
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利润分配政策。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
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
规划)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
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
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七)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
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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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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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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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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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7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7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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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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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
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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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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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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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
修订前 | 修订后 |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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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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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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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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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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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
股东。 |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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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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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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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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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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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附则 | 第十二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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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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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六)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包括:
1.上述第(六)款所列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六)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包括:
1.上述第(六)款所列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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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
生效。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经股东会批准通过后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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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条目众多,本次修订中,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未完)